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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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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羈押法第96條的規定,審議小組在審查羈押案件時,應依法調查證據,並不受申訴人的主張所拘束。審議小組在審查期間應留意申訴人所提出的有利或不利事項,無論對申訴人是否有利,都應留意並仔細考慮。根據相關資料,這項規定確保了審議小組對證據的獨立評估,不會僅僅受制於申訴人的主張,確保了對羈押案件的公正審理。 參考資料: 《無罪保護-羈押制度研究》(司法改革基金會)

  • 證據名詞
  • 拘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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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96 條規定:「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