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依照羈押法第96條的規定,審議小組在審查羈押案件時,應依法調查證據,並不受申訴人的主張所拘束。審議小組在審查期間應留意申訴人所提出的有利或不利事項,無論對申訴人是否有利,都應留意並仔細考慮。根據相關資料,這項規定確保了審議小組對證據的獨立評估,不會僅僅受制於申訴人的主張,確保了對羈押案件的公正審理。 參考資料: 《無罪保護-羈押制度研究》(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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