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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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如因解犯過多,或直達之水陸路程過長,致財力不足時,應呈請該管主管機關另行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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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解送人犯辦法第4條的相關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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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機關如因解犯過多,或直達之水陸路程過長,致財力不足時,應呈請該管主管機關另行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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