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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送人犯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解送人犯在二名以下者,派解送員警二人,三名以上者,每增加人犯二名,得加派員警一人。死刑或特別重要人犯應單獨解送,必要時並得酌量增派員警。長途解送前應經醫務人員詳為檢查其身體有無異狀,必要時得施以戒具。
  2. 夜間或長途解送人犯,應指派當日未服勤或體格強壯之員警擔任之。解送人犯二人時應派員警三人,人犯在三人以上者,應酌量增派員警。
  3. 解送途中發生困難時,得請求當地憲警機關協助,被請求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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