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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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解送人犯辦法第5條的規定,解送人犯的護送人員數量是根據人數多寡來決定的。如果人數在二名以下,派遣二名警員護送,如果超過二名,則每增加二名人犯,可增加一名警員。如果是死刑或特別重要的人犯,則要進行單獨解送,根據情況可以增加警員的數量。在長途解送前應進行醫務人員的檢查,以確認人犯身體是否有異常情況,必要時可以使用戒具。夜間或者長途解送人犯時,應指派當日未服勤或體格強壯的警員來執行任務。如果有兩名人犯需要解送,則應派遣三名警員護送,如果人數超過三名,則應視情況增加警員數量。如果在解送途中遇到困難,可以請求當地憲警機關提供協助,被請求者不得拒絕。 參考資料:《解送人犯辦法》
- 解送名詞
- 死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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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