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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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送人犯,應將已決犯之身分簿、指紋紙、及未決犯之指紋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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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解送人犯辦法第 7 條規定,解送人犯必須將已決犯的身分簿、指紋紙以及未決犯的指紋一併移送。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解送人犯時所提供的資料完整,以方便接收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根據這項法條,解送人犯和相關機關都必須遵守這種規定。 一個例子是,如果有一位已被判決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被轉送到另一個法院,轉送人必須將該嫌疑人的身分簿和指紋紙一併移送,以確保目的地法院有相關的身份資料和識別紀錄。同樣地,如果有未被判決的犯罪嫌疑人被轉送,則轉送人也必須提供該嫌疑人的指紋作為識別依據。
- 解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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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