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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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作業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導,確有績效者。
- 2.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 3.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從實審核分配,並載明符合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據以造冊提請強制工作處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 4.作業受處分人獎勵金,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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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8條規定了作業受處分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發給獎勵金: 1. 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2. 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 3. 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 4. 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導,確有績效。 根據規定,獎勵金的金額應從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發給獎勵金的程序為,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核實並載明符合應獎勵的具體事實,提請強制工作處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在適當的地點進行公告。 作業受處分人的獎勵金應與當月份的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專戶。 我目前找不到參考資料與此法規有100%關聯的範例。
- 承攬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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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