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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作業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導,確有績效者。
  2. 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3. 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從實審分配,並載明符合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據以造冊提請強制工作處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4. 作業受處分人獎勵金,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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