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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作業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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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作業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導,確有績效者。
  2. 2.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3. 3.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從實審分配,並載明符合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據以造冊提請強制工作處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4. 4.作業受處分人獎勵金,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專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8條規定了作業受處分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發給獎勵金: 1. 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2. 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 3. 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 4. 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導,確有績效。 根據規定,獎勵金的金額應從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發給獎勵金的程序為,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核實並載明符合應獎勵的具體事實,提請強制工作處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在適當的地點進行公告。 作業受處分人的獎勵金應與當月份的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專戶。 我目前找不到參考資料與此法規有100%關聯的範例。

  • 承攬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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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 8 條規定:「作業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