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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規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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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死刑
,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
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
受刑人
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
俟
其失去知覺後,再執行之。
執行槍決時,應對受刑人使用頭罩,使其背向行刑人,行刑時射擊部位定為心部,於受刑人背後定其目標。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第一項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執行方法,由法務部公告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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