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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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死刑規則第6條,對於執行死刑時的方式和過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逐條解釋: 1. 根據第一項,執行死刑可以使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的適當方式。換句話說,執行死刑時必須遵循人道原則,選擇一種合適的方式去執行死刑。 2. 根據第二項,如果採用槍決的方式執行死刑,應該在執行之前給受刑人用麻醉劑施打或以其他合適的方式使其失去知覺。這樣可以減輕受刑人的痛苦,使其在執行時處於無感覺狀態。 3. 根據第三項,如果採用槍決的方式執行死刑,應該對受刑人戴上頭罩,並使其背向行刑人。行刑時射擊的部位應定為心臟,行刑人應站在受刑人背後對準目標。行刑人與受刑人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兩公尺。 4. 根據第四項,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的適當方式執行死刑的具體方法需由法務部公告後進行。也就是說,對於非槍決方式的執行死刑,法務部需要公告具體的執行方法。 參考資料: 1. 臺灣行政院法務部(2016年4月28日),《執行死刑規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7
- 死刑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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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