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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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內作業:指受刑人於監獄管理之固定作業場所工作,作業場所包含於戒護區內之監內工場及戒護區外之監外工場。監內作業方式包含委託加工、自營作業、視同作業及舍房作業。 四、視同作業:指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 五、舍房作業:指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之受刑人,監獄安排一定之作業項目使其在舍房內作業。 六、監外作業:指受刑人在非監獄管理之其他特定場所工作。 七、戒護監外作業:指監獄須派員戒護受刑人之監外作業。 八、自主監外作業:指受刑人自主往返作業及監禁處所,監獄無須派人戒護之監外作業。 九、作業協力單位:指監獄承攬公私經營單位之作業定作者,或其他經與監獄協議而接受受刑人勞務提供之公私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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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2條的定義,以下是各項詞語的解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此條解釋了監獄的定義,包括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以及其他被設立的分監和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此條解釋了監獄長官的定義,指的是監獄的首長,以及獲得授權的人。 三、監內作業:指受刑人於監獄管理之固定作業場所工作,作業場所包含於戒護區內之監內工場及戒護區外之監外工場。監內作業方式包含委託加工、自營作業、視同作業及舍房作業。 這一條解釋了監內作業的定義,包括在監獄管理的固定作業場所進行工作,這些場所可以是在戒護區內的監內工場,也可以是在戒護區外的監外工場。監內作業的方式包括委託加工、自營作業、視同作業和舍房作業。 四、視同作業:指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 此條解釋了視同作業的定義,指的是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和其他由監獄指定的事務。 五、舍房作業:指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之受刑人,監獄安排一定之作業項目使其在舍房內作業。 這一條解釋了舍房作業的定義,是指因為特殊情況而無法參加工場作業的受刑人,監獄會安排一定的作業項目,讓他們在舍房內進行作業。 六、監外作業:指受刑人在非監獄管理之其他特定場所工作。 此條解釋了監外作業的定義,指的是受刑人在監獄管理之外的特定場所工作。 七、戒護監外作業:指監獄須派員戒護受刑人之監外作業。 這一條解釋了戒護監外作業的定義,指的是監獄必須派員來戒護受刑人進行監外作業。 八、自主監外作業:指受刑人自主往返作業及監禁處所,監獄無須派人戒護之監外作業。 此條解釋了自主監外作業的定義,指的是受刑人可以自主地進行往返作業和監禁處所,監獄無需派人來戒護他們進行監外作業。 九、作業協力單位:指監獄承攬公私經營單位之作業定作者,或其他經與監獄協議而接受受刑人勞務提供之公私經營單位。 這一條解釋了作業協力單位的定義,指的是監獄承攬的公私經營單位提供的作業定作者,或與監獄協商後接受受刑人提供勞務的公私經營單位。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包括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法務部矯正署相關法規及指導文件等,這些資料能提供對受刑人作業的正確理解和應用的相關依據。
- 受刑人名詞
- 非名詞
- 承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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