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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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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關及監獄對作業項目之選定,宜考量經濟發展及市場供需狀況,徵詢勞動、產業或相關之公私立機關(構)、團體之意見後為之,並尋求其協助或合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3條,監督機關及監獄在選定作業項目時,應該考慮到經濟發展和市場供需情況,並徵詢勞動、產業或相關的公私立機構、團體的意見。在這一過程中,他們可以尋求這些機構或團體的協助或合作。 根據我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條,矯正機關(即監獄)在決定受刑人的作業項目時,應適度地考慮經濟發展及市場供需狀況,並且需要徵詢勞動、產業或相關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的意見,並尋求其協助或合作。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受刑人的作業能夠符合經濟發展和市場需求,並能夠為受刑人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監督機關和監獄將與勞動、產業或相關的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合作,以確定最適合的作業項目,並且確保這些項目能夠為受刑人提供適當的培訓和進一步發展的機會。 例如,當監獄考慮到經濟發展和市場需求時,他們可能會徵詢相關產業團體的意見,以了解目前市場上需要哪些技能和工作機會。然後,他們可以根據這些意見和市場需求,與相關的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合作,提供相應的培訓和就業機會給受刑人。這樣做可以確保受刑人在出獄後有能力和機會就業,並順利重新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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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監督機關及監獄對作業項目之選定,宜考量經濟發展及市場供需狀況,徵詢勞動、產業或相關之公私立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