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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獄對作業應注意維護受刑人健康及安全,並促進其復歸社會。
  2. 監獄或作業協力單位應依實際作業之項目,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所要求之設備及措施。
  3. 受刑人應依其實際作業之項目,遵守相關之衛生、安全、職業訓練、專業證照、職業倫理等從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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