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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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獄對作業應注意維護受刑人健康及安全,並促進其復歸社會。
- 2.監獄或作業協力單位應依實際作業之項目,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所要求之設備及措施。
- 3.受刑人應依其實際作業之項目,遵守相關之衛生、安全、職業訓練、專業證照、職業倫理等從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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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4條共有三項規定: 1. 監獄對作業應注意維護受刑人健康及安全,並促進其復歸社會。 根據這項規定,監獄在進行受刑人作業時,應注重維護受刑人的健康和安全,並致力於促進他們重新融入社會。這意味著監獄應該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措施,以確保受刑人在作業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 2. 監獄或作業協力單位應依實際作業之項目,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所要求之設備及措施。 根據這項規定,監獄或協力單位在實施作業時應根據具體作業項目,在可行的範圍內提供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要求的設備和措施。這意味著他們需確保作業所需的設備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以確保受刑人在作業過程中的職業安全衛生。 3. 受刑人應依其實際作業之項目,遵守相關之衛生、安全、職業訓練、專業證照、職業倫理等從業規範。 根據這項規定,受刑人在進行作業時應根據具體的作業項目遵守相關的從業規範,包括衛生、安全、職業訓練、專業證照和職業倫理等。這意味著受刑人在作業過程中需遵守相關的規則和規範,以確保作業的順利進行和達到其目的。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監獄內的受刑人被分配到廚房工作,那麼監獄應該提供符合法規要求的安全衛生設備給廚房,例如髮套、手套和個人防護裝備。另外,受刑人也需要遵守相關的從業規範,例如在廚房作業期間遵守衛生標準和安全措施,並接受必要的職業訓練。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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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