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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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監獄在與作業協力單位簽訂作業契約時應考慮為受刑人爭取較優的待遇和福利。具體應注意的事項如下: 1. 作業人數及報酬給付:契約應明確指定受刑人的作業人數和報酬標準。 2. 作業時間:根據法規中的第32條第1項,契約應訂明作業的時間安排。 3. 缺料停工期間的報酬:在缺料停工期間,應給付受刑人最低基本報酬。 4. 廠商履約能力和保證金:契約應考慮廠商的履約能力,並可能要求提供保證金以確保契約履行。 5. 違反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戒護區域的責任:契約應規定廠商在違反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戒護區域的情況下所應承擔的責任。 6. 遵守出口規定:契約應要求廠商遵守出口相關法規,確保受刑人製造的產品不遠銷往禁止進口的國家。 7. 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契約應要求廠商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保護知識產權的權益。 參考資料:《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5條。
- 受刑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攜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監獄行刑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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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