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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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刑人作業之分派,依個別處遇計畫為之。如作業項目有調整之必要,個別處遇計畫應修正並敘明作業項目調整之理由。
- 2.監獄應對作業受刑人加以管理及考核。如受刑人不適於該項作業,得另予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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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受刑人的作業分派應根據個別處遇計畫進行。如果需要調整作業項目,個別處遇計畫應做出修正並說明調整的理由。 2. 監獄應對作業中的受刑人進行管理和考核。如果受刑人不適合該項作業,可以重新安排其他作業。
- 受刑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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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