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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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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作業之分派,依個別處遇計畫為之。如作業項目有調整之必要,個別處遇計畫應修正並敘明作業項目調整之理由。
  2. 2.監獄應對作業受刑人加以管理及考。如受刑人不適於該項作業,得另予配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受刑人的作業分派應根據個別處遇計畫進行。如果需要調整作業項目,個別處遇計畫應做出修正並說明調整的理由。 2. 監獄應對作業中的受刑人進行管理和考核。如果受刑人不適合該項作業,可以重新安排其他作業。

  • 受刑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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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受刑人作業之分派,依個別處遇計畫為之。如作業項目有調整之必要,個別處遇計畫應修正並敘明作業項目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