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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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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 2.前項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32條,關於作業時間的規定如下: 1. 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根據這項法條,受刑人在監獄內的作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作業時間,但延長後的作業時間加上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 前項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 根據這項法條,延長受刑人的作業時間必須經過本人的同意,並且應該支付超時勞作金。 以上是對《監獄行刑法》第32條的解釋。根據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目前我無法找到具有直接相關的範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341229 制定)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紀念日。   二、星期日午後。   三、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三日至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一日至三日。   四、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三款外,不停止作業。   入監後三日及釋放前三日,得免作業。

(0431214 全文修正)

作業者給予作業勞作金。   作業勞作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0451228 修正)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二十。   作業勞作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前項給付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91114 修正)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二十。   作業勞作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審檢分隸後,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0860418 修正)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刪除現行第一項後段之規定,並與現行第二項合併列為修正第一項,且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三項改列為修正第二項。

(1081217 全文修正)

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前項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受刑人之合理作業時間,修正為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並增列例外規定,以符實際,且較為彈性,爰將原條文酌作修正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維護其權益。

  • 受刑人名詞
(0341229 制定)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紀念日。   二、星期日午後。   三、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三日至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一日至三日。   四、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三款外,不停止作業。   入監後三日及釋放前三日,得免作業。

(0431214 全文修正)

作業者給予作業勞作金。   作業勞作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0451228 修正)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二十。   作業勞作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前項給付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91114 修正)

為配合審檢分隸後,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0860418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刪除現行第一項後段之規定,並與現行第二項合併列為修正第一項,且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三項改列為修正第二項。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受刑人之合理作業時間,修正為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並增列例外規定,以符實際,且較為彈性,爰將原條文酌作修正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維護其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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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規定:「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