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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
  2. 監獄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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