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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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進至第一級後無違規紀錄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准其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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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2條,當受刑人進入第一級監獄且沒有違規紀錄時,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准許其外出。具體來說,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第一級受刑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獲得外出許可,如探視家屬、進行醫療治療、參加教育訓練等。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受刑人與外界聯繫並進行一定的社會復歸工作。這是在法務部頒布的《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的。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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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