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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10.21

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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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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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作業之需要」,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適於在監外從事特定作業,令其獲得專門知識或技能者。 二、從事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視同作業之科目,適於在監外協助辦理監獄經理之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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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就學之需要」,指在監服刑中,考取監外各級學校,年齡未滿二十五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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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準備釋放」,指殘餘刑期十日,為適於社會生活,有外出之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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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在外出時間內,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突染重病,經公立醫院證明須住院治療者,應在原指定回監時間內報告典獄長,或補具確實證明。 典獄長接受前項報告後,應再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法務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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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之受刑人無前條情形,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者,典獄長應即派員追查,移送該管法院檢察處偵辦,並報法務部,其在外期間不算入刑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10.2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