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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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就學之需要」,指在監服刑中,考取監外各級學校,年齡未滿二十五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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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的「因就學之需要」,指的是在受刑期間考取監外各級學校,並且年齡未滿二十五歲的受刑人。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年輕的受刑人能夠繼續接受教育,提供更好的社會復歸機會。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第92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24&FLNO=5 - 司法院釋字第418號解釋: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418/418.htm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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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