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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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在外出時間內,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突染重病,經公立醫院證明須住院治療者,應在原指定回監時間內報告典獄長,或補具確實證明。 典獄長接受前項報告後,應再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法務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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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如果受刑人在外出時遇到天災或其他無法避免的事件,如交通中斷或突發嚴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療,在原指定回監的時間內,需要向典獄長報告并提供確實的證明文件。 典獄長在接到報告後,應再次指定受刑人回監的時間,并向法務部報備核准。 參考資料: 台灣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70011
- 受刑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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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