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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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之受刑人無前條情形,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者,典獄長應即派員追查,移送該管法院檢察處偵辦,並報法務部,其在外期間不算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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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9條,如果受刑人在外出期間未能在指定時間內返回監獄,監獄典獄長應派員追查並將案件移送給相關法院的檢察處進行調查,同時向法務部報告。在受刑人在外期間的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受刑人在外出期間的遵紀守法以及及時回到監獄,並對未按時返回監獄的情況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這是確保執行刑罰的順利進行所必要的一項規定。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FQAH02/home/Index/home.html)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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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