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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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時間,應在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八時之間,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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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6 條,受刑人外出時間應在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八時之間。在這個時間範圍內,具體的外出時間由監獄依據實際需要指定。據此,受刑人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內外出,例如參加教育、工作或其他具體需要外出的活動。在外出期間,監獄應該確保受刑人的安全和監管,以確保他們不會逃脫或從事不當行為。
- 受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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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