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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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第2項和外役監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制定的。這條辦法主要是規定了監獄受刑人與他們的眷屬可以一起居住的相關事項。具體來說,受刑人可以申請讓他們的眷屬在監獄附近的住所居住,以便照顧和保護他們的家庭關係。然而,這項安排的實施應符合法律規定和相關的法規,並且必須經過監獄和法務部的審查和批准。這條辦法的制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受刑人和他們的家庭關係的利益,同時也要考慮到監獄的管理和安全等方面的考慮。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第2項和外役監條例第9條第2項的規定,監獄局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對受刑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決定。如果受刑人和他們的眷屬符合相關的規定和條件,並通過監獄和法務部的審查,則可以同住。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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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