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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4.02.08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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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
  2.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偵查或審理中者,監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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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每次得准延長一日至三日。
  2. 前項期間之延長,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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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均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辦理登記。 二、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三、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四、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五、宿舍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六、居住人應自行打掃宿舍內外及其周圍,保持環境整潔。 七、居住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八、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九、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宿舍,無廚房設置者,不得在宿舍內自炊。 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依戶籍法規定,自行向戶政機關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4.02.0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