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4

快速跳轉

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問情形列入記錄,報告典獄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4 條,監獄的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可以訪問與受刑人同住的眷屬。這些訪問情形會被記錄下來並報告給典獄長。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矯正署所屬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如果受刑人的眷屬與受刑人同住,監獄的管教人員可以進行訪問。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瞭解受刑人的家庭狀況以及提供必要的協助。

  • 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4 條規定:「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問情形列入記錄,報告典獄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