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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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4 條,監獄的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可以訪問與受刑人同住的眷屬。這些訪問情形會被記錄下來並報告給典獄長。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矯正署所屬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如果受刑人的眷屬與受刑人同住,監獄的管教人員可以進行訪問。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瞭解受刑人的家庭狀況以及提供必要的協助。
- 核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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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