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的辦法如下: 1. 目前有特殊事由時,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一次不應超過七天,且每個月只能同住一次。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住宿的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天。 2. 如要延長住宿期限,需要經過監務委員會的決議。 範例:例如,一位受刑人的親屬生病需要照顧,因此申請與受刑人同住七天。根據法條的規定,他們可以獲得同住七天的許可。然而,如果親屬的病情需要更長時間的照顧,他們可以申請延長住宿期限,但延長的天數不得超過三天,且需要經過監務委員會的決議。
- 累進處遇名詞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