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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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逐一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被停止戶外活動懲罰的最高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可以與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指定的宿舍。 參考資料:根據監獄署最新的《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成績分數是根據受刑人在監所內的表現所計算的,分數範圍從0到10分,10分為最高分。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最高第一級受刑人的成績分數為9.5分,且在過去一個月內沒有受到停止戶外活動的處罰,那麼監務委員會可以決定讓他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指定的宿舍。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若前述受刑人有其他案件正在偵查或審理中,監務委員會在詳細審查後才能決定是否同意他們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 參考資料:根據監獄署最新的《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監務委員會必須審查受刑人的偵查或審理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來決定他們是否可以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最高第一級受刑人的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到停止戶外活動的懲罰,但他同時還有一個未解決的案件正在偵查中,那麼監務委員會必須詳細審查後才能決定是否同意他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
相關函釋 1 則
- 累進處遇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另案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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