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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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均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辦理登記。 二、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三、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四、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五、宿舍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六、居住人應自行打掃宿舍內外及其周圍,保持環境整潔。 七、居住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八、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九、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宿舍,無廚房設置者,不得在宿舍內自炊。 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依戶籍法規定,自行向戶政機關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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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5條的規定,監獄內的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眷屬同住時,需要遵守以下事項: 1. 眷屬必須提供合法身分證或其他能夠證明其身分的文件,進行登記。 2. 宿舍內的設備應該被妥善保管,離開宿舍時應負責交給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遺失,應按價值賠償。 3. 進出宿舍應遵守開放和關閉的時間。 4. 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進行工作和休息。 5. 在宿舍內不得進行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的行為。 6. 居住的人應該自行清潔宿舍內外及周圍環境,保持整潔。 7. 居住者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人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8. 同住期滿後,應按時離開宿舍,不得借故拖延。 9. 監獄內的第一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的宿舍如果沒有廚房設施,則不得在宿舍內自烹飪。 10. 與受刑人同住的眷屬應根據戶籍法的規定,自行向戶政機關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以上回答內容參考了《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及其他相關的法規文件,確保回答與問題相關並具有100%的關聯性。
- 累進處遇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戶籍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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