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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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名冊,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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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8 條,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這意味著監獄必須每月底提交一份受刑人與眷屬同住的名冊給法務部審查。該名冊應包含所有受刑人與眷屬同住的相關資訊,以便法務部能夠進行監察和管理。相關範例可以是每個監獄每月底提供一份包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資訊的報告給法務部。
- 受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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