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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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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名冊,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8 條,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這意味著監獄必須每月底提交一份受刑人與眷屬同住的名冊給法務部審查。該名冊應包含所有受刑人與眷屬同住的相關資訊,以便法務部能夠進行監察和管理。相關範例可以是每個監獄每月底提供一份包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資訊的報告給法務部。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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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8 條規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名冊,各監獄應於每月底報請法務部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