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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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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7 條規定,受刑人的眷屬在與受刑人同住時,應自備飲食。根據法務部所研議的在監(所)收容人受清償債權執行須酌留醫療及生活必需費用額度及標準的意見,每月在監的男性收容人的基本生活需用金額為新台幣1,000元,女性為1,200元。這一規定是為了照顧受刑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適用於強制執行機關對受刑人的執行行為中。然而,根據監獄實務上的情況,因其他基於醫療及生活必需的費用,收容人可能需要自行準備一些金錢。所以,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在執行清償債權時,應該酌留這方面的必要支出,以確保收容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我找不到這個規定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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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7 條規定:「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