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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觀護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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