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少年觀護所的職位分為薦任職等和委任職等,其中組長職位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調查員、導師職位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位列薦任第七職等,組員、技士職位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位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職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位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位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此外,醫務組組長職位列師(二)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職位均列師(三)級,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職位均列士(生)級。 同時,該通則修正施行前的管理員和雇員,若尚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則可以繼續僱用直到離職為止。 這些資訊基於對《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12條的解釋,該解釋內容可在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8條(85.10.16)中找到。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四、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五、關於少年之入所、出所登記事項。 六、關於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八、關於少年疾病、死亡之呈報及通知事項。 九、關於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少年觀護所置組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調查員、導師,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組員、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醫務組組長,列師(二)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均列師(三)級,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均列士(生)級。 本通則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管理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四、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五、關於少年之入所、出所登記事項。 六、關於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八、關於少年疾病、死亡之呈報及通知事項。 九、關於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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