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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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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觀護所置組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調查員、導師,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組員、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2.醫務組組長,列師(二)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均列師(三)級,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均列士(生)級。
  3. 3.本通則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管理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少年觀護所的職位分為薦任職等和委任職等,其中組長職位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調查員、導師職位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位列薦任第七職等,組員、技士職位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位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職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位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位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此外,醫務組組長職位列師(二)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職位均列師(三)級,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職位均列士(生)級。 同時,該通則修正施行前的管理員和雇員,若尚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則可以繼續僱用直到離職為止。 這些資訊基於對《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12條的解釋,該解釋內容可在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8條(85.10.16)中找到。

立法沿革 2

(0530825 制定)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四、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五、關於少年之入所、出所登記事項。   六、關於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八、關於少年疾病、死亡之呈報及通知事項。   九、關於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0901228 全文修正)

少年觀護所置組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調查員、導師,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組員、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醫務組組長,列師(二)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均列師(三)級,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均列士(生)級。   本通則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管理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少年觀護所名詞
(0530825 制定)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四、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五、關於少年之入所、出所登記事項。   六、關於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八、關於少年疾病、死亡之呈報及通知事項。   九、關於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0901228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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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2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置組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調查員、導師,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