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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觀護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所事務。
  2.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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