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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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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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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
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
少年調查官
、
少年保護官
考試及格者。 三、經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及格者。
前項所稱人員,應遴選具有
少年
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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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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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入所及出所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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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處遇及賞罰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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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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