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14條,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的任用資格,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通過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並獲得及格:這表示候選人必須參加並通過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才能在少年觀護所擔任相應的職位。 2. 通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考試並獲得及格: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經過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的考試,並成功通過該考試,才能出任相應的職位。 3. 通過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並獲得及格:這表示申請人必須參加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並成功通過該考試,才能擔任相應的職位。 此外,這些擔任職位的人員應該具備保護少年的相關知識、經驗和熱忱。這意味著在遴選過程中,將優先考慮那些具有保護少年所需的學識、經驗和熱忱的人選。 參考資料: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最新版本
少年觀護所置組員四人至九人,委任,分配各組服務,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少年觀護所置組員四人至九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分配各組服務;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立法理由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修正。
少年觀護所置組員四人至九人,委任,分配各組服務;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立法理由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考試及格者。 三、經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及格者。 前項所稱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少年觀護所置組員四人至九人,委任,分配各組服務,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修正。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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