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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考試及格者。 三、經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及格者。
  2. 前項所稱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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