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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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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考試及格者。 三、經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及格者。
  2. 2.前項所稱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14條,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的任用資格,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通過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並獲得及格:這表示候選人必須參加並通過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才能在少年觀護所擔任相應的職位。 2. 通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考試並獲得及格: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經過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的考試,並成功通過該考試,才能出任相應的職位。 3. 通過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並獲得及格:這表示申請人必須參加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並成功通過該考試,才能擔任相應的職位。 此外,這些擔任職位的人員應該具備保護少年的相關知識、經驗和熱忱。這意味著在遴選過程中,將優先考慮那些具有保護少年所需的學識、經驗和熱忱的人選。 參考資料: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最新版本

立法沿革 4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置組員四人至九人,委任,分配各組服務,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0610118 修正)

少年觀護所置組員四人至九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分配各組服務;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立法理由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修正。

(0631210 修正)

少年觀護所置組員四人至九人,委任,分配各組服務;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立法理由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0901228 全文修正)

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考試及格者。   三、經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及格者。   前項所稱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少年名詞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置組員四人至九人,委任,分配各組服務,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0610118 修正)

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修正。

(0631210 修正)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0901228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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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4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觀護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