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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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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15條,少年觀護所設置人事室,應置一位主任,其職位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並負責依法辦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此外,該人事室所需的工作人員應依照本通則所規定的職位數派充。 本條法規在確定了少年觀護所人事室的設置和人員配置方面,旨在保障少年觀護所的正常運作和人事管理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們所查到的資料,現行最新的《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是於2008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的,暫未找到此通則內容相關的具體範例資料。

立法沿革 4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酌用雇員六人至廿一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及繕寫等事務。

(0610118 修正)

少年觀護所置管理員六人至二十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分別擔任戒護、紀錄及繕寫事務。

立法理由原條文所列雇員過少,難應實際需要,又各該人員係擔任戒護等工作,其職稱宜改為「管理員」同時增列「職位列第一職等至第二職等」十二字,俾配合「分類職位公務員任用法之規定」。

(0631210 修正)

少年觀護所置管理員六人至二十六人,委任或僱用;分別擔任戒護、紀錄及繕寫事務。

立法理由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0901228 全文修正)

少年觀護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少年觀護所名詞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酌用雇員六人至廿一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及繕寫等事務。

(0610118 修正)

原條文所列雇員過少,難應實際需要,又各該人員係擔任戒護等工作,其職稱宜改為「管理員」同時增列「職位列第一職等至第二職等」十二字,俾配合「分類職位公務員任用法之規定」。

(0631210 修正)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0901228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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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5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