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15條,少年觀護所設置人事室,應置一位主任,其職位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並負責依法辦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此外,該人事室所需的工作人員應依照本通則所規定的職位數派充。 本條法規在確定了少年觀護所人事室的設置和人員配置方面,旨在保障少年觀護所的正常運作和人事管理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們所查到的資料,現行最新的《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是於2008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的,暫未找到此通則內容相關的具體範例資料。
少年觀護所酌用雇員六人至廿一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及繕寫等事務。
少年觀護所置管理員六人至二十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分別擔任戒護、紀錄及繕寫事務。
立法理由原條文所列雇員過少,難應實際需要,又各該人員係擔任戒護等工作,其職稱宜改為「管理員」同時增列「職位列第一職等至第二職等」十二字,俾配合「分類職位公務員任用法之規定」。
少年觀護所置管理員六人至二十六人,委任或僱用;分別擔任戒護、紀錄及繕寫事務。
立法理由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少年觀護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少年觀護所酌用雇員六人至廿一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及繕寫等事務。
原條文所列雇員過少,難應實際需要,又各該人員係擔任戒護等工作,其職稱宜改為「管理員」同時增列「職位列第一職等至第二職等」十二字,俾配合「分類職位公務員任用法之規定」。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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