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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少年,學習適當技藝,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限。
  2. 前項習藝所需之工具材料費用,由觀護所供給之,其習藝成品之盈餘,得充獎勵習藝少年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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