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31條的規定,少年觀護所可以提供被收容的少年學習適當的技藝,每天的學習時間限制在2到4個小時。觀護所提供習藝所需的工具和材料費用,而少年所製作的習藝成品的盈餘,可以用來作為獎勵給這些參與習藝的少年使用。 資料參考: -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31)
被收容之少年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被收容之少年罹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認為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該管推事或檢察官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 觀護所主任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核。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限。 前項習藝所需之工具材料費用,由觀護所供給之,其習藝成品之盈餘,得充獎勵習藝少年之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第二項「作業」修正為「習藝」,因第一項已明定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為配合第一項用語,爰予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條次修改。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第二項「作業」修正為「習藝」,因第一項已明定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為配合第一項用語,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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