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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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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少年,學習適當技藝,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限。
  2. 2.前項習藝所需之工具材料費用,由觀護所供給之,其習藝成品之盈餘,得充獎勵習藝少年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31條的規定,少年觀護所可以提供被收容的少年學習適當的技藝,每天的學習時間限制在2到4個小時。觀護所提供習藝所需的工具和材料費用,而少年所製作的習藝成品的盈餘,可以用來作為獎勵給這些參與習藝的少年使用。 資料參考: -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31)

立法沿革 3

(0530825 制定)

被收容之少年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0610118 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罹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認為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該管推事或檢察官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   觀護所主任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核。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限。   前項習藝所需之工具材料費用,由觀護所供給之,其習藝成品之盈餘,得充獎勵習藝少年之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第二項「作業」修正為「習藝」,因第一項已明定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為配合第一項用語,爰予修正。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0530825 制定)

被收容之少年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0610118 修正)

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第二項「作業」修正為「習藝」,因第一項已明定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為配合第一項用語,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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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1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限。前項習藝所需之工具材料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