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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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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得減少其學習技藝時間,督導進修學校所規定之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32條,被收容的少年如果在學校已經肄業,可以減少其學習技藝的時間,並且根據進修學校所規定的課程進行督導。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Summary/5d12d4354096d)

立法沿革 3

(0530825 制定)

前條之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給與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0610118 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得減少其學習技藝時間,督導進修學校所規定之課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內容未修正。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0530825 制定)

前條之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給與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0610118 修正)

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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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2 條規定:「被收容之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得減少其學習技藝時間,督導進修學校所規定之課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