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之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得減少其學習技藝時間,督導進修學校所規定之課程。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32條,被收容的少年如果在學校已經肄業,可以減少其學習技藝的時間,並且根據進修學校所規定的課程進行督導。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Summary/5d12d4354096d)
前條之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給與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被收容之少年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被收容之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得減少其學習技藝時間,督導進修學校所規定之課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內容未修正。
前條之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給與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條次修改。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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