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之少年罹患疾病,認為在所內不能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該管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核。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33條,被收容的少年如果罹患疾病,認為在少年觀護所內無法適當地接受治療,可以依據情況向該管法官或檢察官申請許可進行保外醫治或轉送到醫院。如果觀護所所長認為存在緊急情況,可以先進行上述處理,然後再向上級報備核准。 根據「少年觀護所實施辦法」,對於收容在少年觀護所中的未成年人,如果發生疾病等情況需要專業治療或轉院,可以由所長向法官或檢察官提出報請許可,獲得核准後進行處理。同時,在緊急情況下,所長也可以先進行相應的處理,然後向上級機關報備核准。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少年在觀護所期間能夠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並保障他們的身心健康。根據這一規定,所長在處理這類情況時應具有一定的醫療判斷能力,並確保所採取的處理方式符合相關規定。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之處罰: 一、誥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前條之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給與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被收容之少年罹患疾病,認為在所內不能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該管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將「罹傳染病或其他疾病」修正為「罹患疾病」,以避免認定尺度過嚴,使實務上易於執行。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四、鬥主任」修正為「所長」。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之處罰: 一、誥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條次修改。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將「罹傳染病或其他疾病」修正為「罹患疾病」,以避免認定尺度過嚴,使實務上易於執行。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四、鬥主任」修正為「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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