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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容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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