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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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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34條,對於被收容之少年有以下行為時,應予獎賞: 1. 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並成績優良。 2. 行為善良且足以成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 這項法條旨在鼓勵被收容的少年在學習和行為方面表現出色,提供正面的獎勵激勵他們繼續努力。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被收容少年在學校的學習表現優異並取得了好成績,或者他的行為表現良好並成為其他被收容少年的榜樣,根據該條例,他應該獲得相應的獎勵或獎賞。

立法沿革 3

(0530825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610118 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之處罰:   一、誥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內容未修正。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0530825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610118 修正)

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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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4 條規定:「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