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34條,對於被收容之少年有以下行為時,應予獎賞: 1. 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並成績優良。 2. 行為善良且足以成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 這項法條旨在鼓勵被收容的少年在學習和行為方面表現出色,提供正面的獎勵激勵他們繼續努力。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被收容少年在學校的學習表現優異並取得了好成績,或者他的行為表現良好並成為其他被收容少年的榜樣,根據該條例,他應該獲得相應的獎勵或獎賞。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之處罰: 一、誥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內容未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條次修改。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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