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13條的規定: 1. 少年輔育院的學生人數若在100人以下,每人聘任4名導師和4名訓導員;學生人數在100人以上時,每增加一個班級,需增設1名導師和1名訓導員。但每班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6人。 2. 每班的學生原則上以30人為標準,若有女生或其他特殊情況導致不足30人,則可以單獨編班。 參考資料:少年輔育院條例第13條
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但最多均不得超過十六人。 每班學生以三十人為原則;女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足三十人者,亦得另編一班。
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但最多均不得超過十六人。 每班學生以三十人為原則;女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足三十人者,亦得另編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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