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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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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但最多均不得超過十六人。
  2. 2.每班學生以三十人為原則;女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足三十人者,亦得另編一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13條的規定: 1. 少年輔育院的學生人數若在100人以下,每人聘任4名導師和4名訓導員;學生人數在100人以上時,每增加一個班級,需增設1名導師和1名訓導員。但每班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6人。 2. 每班的學生原則上以30人為標準,若有女生或其他特殊情況導致不足30人,則可以單獨編班。 參考資料:少年輔育院條例第13條

立法沿革 1

(0560815 制定)

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但最多均不得超過十六人。   每班學生以三十人為原則;女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足三十人者,亦得另編一班。

  • 少年輔育院名詞
(0560815 制定)

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但最多均不得超過十六人。   每班學生以三十人為原則;女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足三十人者,亦得另編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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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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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3 條規定:「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