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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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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或委派,分配各組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14條規定了少年輔育院內各個職位的配置和任命方式,具體如下: 1. 技師職位:每個少年輔育院可置四人至八人的技師,其中的任命方式可以是薦派或聘任。 2. 技術員職位:每個少年輔育院可置二人至八人的技術員,其委任方式可以是委任或委派。 3. 調查員職位:每個少年輔育院可置四人至八人的調查員,此外還應置心理測驗員和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這些人員的任命方式可以是薦派或聘任。 4. 醫師職位:每個少年輔育院可置二人至五人的醫師,醫師的任命方式為聘任,其中的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 5. 藥師職位:每個少年輔育院可置一人的藥師,藥師的任命方式為聘任。 6. 護士職位:每個少年輔育院可置二人至五人的護士,護士的委任方式可以是委任或委派。 7. 組員職位:每個少年輔育院可置六人至十二人的組員,組員的委任方式可以是委任或委派。這些組員將根據不同的組別進行分配和辦事。 [參考資料] - 《少年輔育院條例》, available at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2

立法沿革 2

(0560815 制定)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劑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或委派,分配各組辦事。

(0680323 修正)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或委派,分配各組辦事。

立法理由將「藥劑師」修正為「藥師」,以求法律用語一致。

  • 少年輔育院名詞
  • 心理測驗員名詞
(0560815 制定)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劑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或委派,分配各組辦事。

(0680323 修正)

將「藥劑師」修正為「藥師」,以求法律用語一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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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4 條規定:「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