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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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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接受感化教育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為教學上之便利,得合班授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3條,在少年輔育院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被稱為學生,而男學生和女學生是分開管理的。然而,為了便於教學,可以進行合班授課。這意味著男女學生有時可以一起上課和學習。至於有關這一規定的一個相關範例,我無法提供詳細的案例或判決書,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示例。

立法沿革 1

(0560815 制定)

在院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為教學上之便利,得合班授課。

  • 感化教育名詞
  • 少年名詞
(0560815 制定)

在院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為教學上之便利,得合班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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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3 條規定:「在院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為教學上之便利,得合班授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