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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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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條的規定,少年輔育院是由法務部或法務部委託的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並受到法務部的指導和監督。根據該條例,少年輔育院的設立和運作必須符合法務部的指導和監督要求。因此,在少年輔育院的運作中,法務部具有重要的角色和權限。 參考資料: - 少年輔育院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60026)

立法沿革 2

(0560815 制定)

少年輔育院,由司法行政部或由司法行政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司法行政部指導監督。

(0691226 修正)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

  • 少年輔育院名詞
(0560815 制定)

少年輔育院,由司法行政部或由司法行政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司法行政部指導監督。

(0691226 修正)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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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 條規定:「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