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少年輔育院條例5

快速跳轉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聘任,綜理全院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5條,少年輔育院設置一位院長,其職位等級為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聘任,負責綜理全院事務。 參考資料: 少年輔育院條例 (https://www.shs.edu.tw/works/essay/2015/12/2015120217290822.pdf)

立法沿革 2

(0560815 制定)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薦任或聘任;綜理全院事務。

(0960615 修正)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聘任,綜理全院事務。

立法理由一、法務部目前所屬矯正機關計有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監、院、所校)等7種類型機關。   二、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等3種機關之組織通則之規定,首長職務均列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監獄容額二千人以上者,首長得列十一職等及十二職等,副首長亦得列簡任十職等。   三、如以收容人數觀之,部分監獄(如基隆、綠島及台東監獄)或戒治所(新店、台中及高雄戒治所)收容人數尚比少輔院收容人數少,然因監獄組織通則之規定,致使收容人數少之監獄典獄長得列為簡任第十職等,反之,少輔院因受限少年輔育院條例之規定,導致首長無法列簡任第十職等之不合理現象。   四、監、院、所、校均為法務部所屬機關,每逢機關首長輪調(矯正學校除外)或調整職務時,常有簡任監獄典獄長調任薦任院長之情形。雖因業務或個人資歷考量,惟尚須簽署「志願降調同意書」之不合宜現象,未來倘有遇調遷者不同意簽署時,將面臨因調動所造成之爭議情事發生。   五、監所首長大部份均由大監獄簡任副典獄長升任,倘調任少輔院首長時,亦面臨降職等卻升任首長情事。   六、現行監獄組織通則規定監獄之科長職等均得列為薦任九職等,無論大小監獄之科長均與少輔院首長之職等相同,對於責重事繁之少輔院首長而言,似有欠公允。   七、現有法務部矯正機關之監獄,收容人數達二千人以上之副典獄長,均已列為簡任十職等,然而負有機關運作責任之少輔院機關首長,其職等僅列為薦任九職等,實有違公平正義且影響工作士氣。為求暢通人事並符合公平正義以提振士氣,實有將少輔院之機關首長職務均改列至簡任第十職等之必要。

  • 少年輔育院名詞
(0560815 制定)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薦任或聘任;綜理全院事務。

(0960615 修正)

一、法務部目前所屬矯正機關計有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監、院、所校)等7種類型機關。   二、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等3種機關之組織通則之規定,首長職務均列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監獄容額二千人以上者,首長得列十一職等及十二職等,副首長亦得列簡任十職等。   三、如以收容人數觀之,部分監獄(如基隆、綠島及台東監獄)或戒治所(新店、台中及高雄戒治所)收容人數尚比少輔院收容人數少,然因監獄組織通則之規定,致使收容人數少之監獄典獄長得列為簡任第十職等,反之,少輔院因受限少年輔育院條例之規定,導致首長無法列簡任第十職等之不合理現象。   四、監、院、所、校均為法務部所屬機關,每逢機關首長輪調(矯正學校除外)或調整職務時,常有簡任監獄典獄長調任薦任院長之情形。雖因業務或個人資歷考量,惟尚須簽署「志願降調同意書」之不合宜現象,未來倘有遇調遷者不同意簽署時,將面臨因調動所造成之爭議情事發生。   五、監所首長大部份均由大監獄簡任副典獄長升任,倘調任少輔院首長時,亦面臨降職等卻升任首長情事。   六、現行監獄組織通則規定監獄之科長職等均得列為薦任九職等,無論大小監獄之科長均與少輔院首長之職等相同,對於責重事繁之少輔院首長而言,似有欠公允。   七、現有法務部矯正機關之監獄,收容人數達二千人以上之副典獄長,均已列為簡任十職等,然而負有機關運作責任之少輔院機關首長,其職等僅列為薦任九職等,實有違公平正義且影響工作士氣。為求暢通人事並符合公平正義以提振士氣,實有將少輔院之機關首長職務均改列至簡任第十職等之必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5 條規定:「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聘任,綜理全院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