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四、曾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 五、曾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對於少年之管訓,具有專門研究者。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6條的規定,少年輔育院院長的任命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曾擔任少年法庭的主任觀護人並表現優良。 2. 曾擔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的主管人員並表現優良。 3. 曾擔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並表現卓著。 4. 曾擔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的學識和經驗。 5. 曾擔任專科以上學校的副教授或教授,並專門研究少年管訓。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6條的規定,少年輔育院院長的任命必須符合上述條件之一。這些條件旨在確保院長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有效執行少年管訓工作。例如,根據第3項,如果候選人曾擔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並表現卓著,則符合院長任命的條件。此外,根據第5項,如果候選人是專科以上學校的副教授或教授,並且專門研究少年管訓,也符合院長任命的條件。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少年輔育院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40012 2. 少年輔育院採用制度:https://www.moj.gov.tw/lp-26-0001-2019.html
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四、曾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 五、曾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對於少年之管訓,具有專門研究者。
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四、曾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 五、曾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對於少年之管訓,具有專門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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