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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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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9條,當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可以施以以下一款或數款的懲罰: 1. 誥誡。 2. 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超過七天。 3. 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4. 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參考資料:少年輔育院條例,最新修訂日期為 107 年 1 月 10 日。

立法沿革 1

(0560815 制定)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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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0815 制定)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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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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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9 條規定:「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