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9條,當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可以施以以下一款或數款的懲罰: 1. 誥誡。 2. 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超過七天。 3. 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4. 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參考資料:少年輔育院條例,最新修訂日期為 107 年 1 月 10 日。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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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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