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知識教育,應按知識程度分班或分組實施,按月舉行測驗,如有志升學並具備條件者,應加強個別教導,必要時得另設班施教。
依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輔育院對在院學生的知識教育應根據其知識程度進行分班或分組實施課程。此外,每個月還應進行測驗。對於有志於升學並具備相應條件的學生,輔育院應加強個別教導。在必要時,輔育院也可以另外設立班級來進行教學。我無法提供參考範例,因為該條的公開資料有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