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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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處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處分人之戒護,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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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13條,當執行保安處分的場所遇到重大特殊情況時,為了加強安全戒備和保護受處分人,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構提供幫助。這表示在執行保安處分期間,如果發生需要增強安全防護的特殊情況,有權請求警察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協助。根據這一條款,執行保安處分的機構可以依靠外部機構的支持,以確保受處分人的安全。具體狀況下的範例可以是當受處分人表現出危險行為,或者遇到逃脫威脅等情況時,執行機構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幫助,以確保受處分人的戒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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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