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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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處分人之責任分數,以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等。進等時成績分數有餘者,併入所進之等計算。
- 2.受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在之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且無分可扣時,於將來得分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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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0條的規定,受處分人的責任分數可以通過每月的成績分數抵銷。如果抵銷後成績分數仍有餘,則將其合併計算進入所進之等中。 另外,如果受處分人因為受到懲罰而扣分,則將其扣除的分數從其已得的成績分數中進行扣減。如果所在的等級沒有分數可扣,則降低等級進行扣減。如果沒有等級可降且也沒有分數可扣,則將扣除的分數計入將來的得分中。 關於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有二以上刑期的受刑人,其刑期應該進行合併計算,並且在執行指揮書上予以註明。這樣才能確定其責任分數,並進一步進行刑期縮短的計算。 舉例而言,如果有一名受刑人有多個刑期,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可以將這些刑期合併計算。這樣才能確定其責任分數,並按照累進處遇制度進行執行和刑期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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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