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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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除因獎賞增加分數外,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下: 一、責任觀念及意志:最高六分。 二、操行:最高六分。 三、學習:最高八分。 四、作業:最高八分。
- 2.前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應以受處分人參加教育課程、技能訓練或接受指導之態度及其學業成績分數為依據,詳實核給其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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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9條的規定,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的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下: 1. 責任觀念及意志:最高六分。 2. 操行:最高六分。 3. 學習:最高八分。 4. 作業:最高八分。 其中,學習分數的評定應以受處分人參加教育課程、技能訓練或接受指導的態度以及其學業成績為依據,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對應的分數。 舉例來說,如果某受處分人在學習方面積極參加課程並取得優異的成績,則可以給予較高的學習分數。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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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