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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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處所管教人員對各等受處分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受處分人每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學習成績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所務委員會議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第四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三點七分;學習四點九分。 二、第三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四點五分;學習五點九分。 三、第二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五點二分;學習六點九分。 四、第一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六分;學習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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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0-1條,強制工作處所管教人員對各等受處分人的成績分數應遵循由嚴而寬的原則,嚴格核記。每個等級的受處分人每月的責任觀念、意志、操行和學習成績應在特定的標準以上,需要提供具體的事證,並提交給所務委員會審查和核減。 具體的標準如下: 一、第四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需達到3.7分以上,學習成績需達到4.9分以上。 二、第三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需達到4.5分以上,學習成績需達到5.9分以上。 三、第二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需達到5.2分以上,學習成績需達到6.9分以上。 四、第一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需達到6分以上,學習成績需達到8分以上。 這個規定給予了強制工作處所管教人員一定的彈性,根據受處分人的表現情況,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審查和核減分數。
- 累進處遇名詞
- 核名詞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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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