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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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1條之規定,獎賞和懲罰的加分與扣分是按照每月計算的。獎賞的加分標準包括嘉獎、給予獎品或獎狀、增加接見、增發書信和其他獎賞,每次都是0.5分。而懲罰的扣分標準包括告誡或面責、感化教育獨居或停止戶外活動、停止接見、停發書信和勞動服務或每日增加工作時間二小時,每次也都是0.5分。 這意味著,在保安處分累進處遇中,獎賞和懲罰的分數是根據每月的累計來計算的。例如,如果某個保安人員在一個月內獲得了兩次嘉獎和三次給予獎品,那麼他們將獲得每次0.5分的總分數。另外,如果他們受到了一次告誡和兩次感化教育獨居的懲罰,則他們將失去每次0.5分的總分數。最終,根據這些加分和扣分的總和,保安人員的累進處遇分數將被決定,並且可能會導致相應的處分或獎勵。 參考資料: -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 告誡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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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