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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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進等之決定,至遲不得逾應進等之月之末日。
- 2.前項決定,應即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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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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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